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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知识产权法限制数据挖掘
2015年09月14日 08: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14日第806期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欧洲一项新研究表明,受制于严格的知识产权法,欧洲国家在数据挖掘(data mining)研究方面可能落后于其他地区和国家。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限制;数据挖掘技术;经济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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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外媒报道欧洲一项新研究表明,受制于严格的知识产权法,欧洲国家在数据挖掘(data mining)研究方面可能落后于其他地区和国家。

  日前,欧洲知识产权政策协会(EPIP)2015年年会在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举行,来自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和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的三位与会学者,介绍了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对数据挖掘研究的影响的调查结果。他们在国际权威的学术文献引文数据库“科学网”(Web of Science)上检索后发现,1993—2014年间,全球42大经济体共发表了18441篇利用了数据挖掘技术或是以数据挖掘为主题的学术文章。在知识产权法对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于科学研究的限制较少的经济体,如美国、新加坡等,有关数据挖掘的学术文献仅占全部发表文献总数的0.2%,但这一比例,已经是在知识产权法严格限制数据挖掘技术的科研应用的经济体的3倍,如德国、法国、荷兰等。另外,在调查周期之内,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放宽了知识产权法中与数据挖掘研究相关的规定。

  研究人员表示,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使信息获取更加便捷,但在知识产权法的限制下,欧洲国家学者在这一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增长领域中的参与不足。(王悠然/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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