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由于宋初皇帝务实求实,作为治国之具的法律自然进入皇帝的视野,他们非常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统治者提倡明习法律,不仅对参加科举的士人有所影响,即使对以论道著称的理学家,也同样有着现实的影响。苏轼在《策别一》中借古喻今,抨击了刑不上大夫及于今世的消极影响,强调大夫庶民违法犯罪皆当一体同科、罚当其罪。王安石虽然主张治天下以法,但他明确区分善法与恶法之别,强调只有行善法才能发挥以法治国的作用。他还在《翰林学士除三司使》中提出“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的观点。站在王安石对立面的旧党代表人物司马光反对变法。
关键词:天下;王安石;理学;天理;法律;影响;皇帝;科举;法度;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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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宋初皇帝务实求实,作为治国之具的法律自然进入皇帝的视野,他们非常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统治者提倡明习法律,不仅对参加科举的士人有所影响,即使对以论道著称的理学家,也同样有着现实的影响。
主张读书读律的苏轼,在他应科举策论而撰成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表达了年轻时代的苏轼对于如何用刑的一系列观点。如他认为刑法之所以产生,是对“罪戾”的惩罚,目的不仅在于惩恶,也在于劝善,以使吾民不要“入于其中(罪戾)”。所以,他主张“罪疑者从轻”,“舍有罪而从无罪者,是以耻劝之”,也就是使其产生知耻之心,而远离犯罪。
苏轼在《策别一》中借古喻今,抨击了刑不上大夫及于今世的消极影响,强调大夫庶民违法犯罪皆当一体同科、罚当其罪。他提出用法当使人心服,否则遗患无穷,他说:“用法而不服其心,虽刀锯斧钺,犹将有所不避,而况于木索、笞棰哉!”他以严峻的文字抨击当时朝廷高官有罪不罚的弊政:“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是以盗贼小人待之欤?天下惟其无罪也,是以罚不可得而加。如知其有罪而特免其罚,则何以令天下?今夫大臣有不法,或者既已举之,而诏曰勿推,此何为者也?圣人为天下,岂容有此暧昧而不决?故曰: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
王安石作为一位锐意改革的思想家,他在文中充分论证了国家立法的重要性,以及法与吏的关系。他将国家比喻为“大器”,为了治理国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他以五代时期晋、梁、唐三帝不重法制、不任贤才,遭致“灾稔祸变”为例,建议皇帝“以至诚询考而众建贤才,以至诚讲求而大明法度”。王安石虽然主张治天下以法,但他明确区分善法与恶法之别,强调只有行善法才能发挥以法治国的作用。他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汉唐以来,法制与盛世的关系不断证明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但此法必须是善法,否则恶法肆虐,则国将危矣。
王安石重法,但不拘泥于法,他主张法律是可变的,“祖宗之法,不必尽善,可革则革,不足循守”。为了发挥善法的治世功能,他更重视贤吏执法,在《上时政书》中提出了“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持法制的状态。他还在《翰林学士除三司使》中提出“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的观点。
治法与治吏结合并重,汉唐以来论者多矣。如唐白居易所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王安石从变法改革的实践中,更切身感觉到良吏的重要性。而王安石变法最终的失败,虽有各种原因,但吏不良未尝不是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