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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开始异地互认
2014年10月15日 08: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邱玥 字号

内容摘要: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其中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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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邱玥今天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其中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通知》规定,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并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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