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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职业健康检查
2015年04月29日 08: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海波 字号

内容摘要:监督检查的内容将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情况,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关键词:健康检查;职业;职业病;体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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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规再次强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近几年来,以尘肺病为代表的职业病纠纷和维权问题频频见诸报端。在网络上搜索“职业病纠纷”,可以找到相关搜索结果220余万条。搜索“职业健康检查”,能出现的结果接近100万条。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数字正好解释了职业病纠纷频繁发生的原因——职业健康检查被忽视。

  职业健康检查不是一般体检

  与一般的体检不一样,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针对的是特殊的群体——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一般的健康体检是一种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行为。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而且获批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不一定能开展所有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一般的体检主要包括内科、外科、五官科、泌尿科等的检查以及血常规、血脂等化验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检查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具体项目。如接触化学因素类的检查项目包括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砷、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镉及其无机化合物、苯等。

  “职业健康检查之所以如此细致严格,是因为其检查结果具有判定劳动者健康损害责任的法律效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我国卫生部门多次申明和强调,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做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还要承担检查费用。这些申明被写进了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刚刚出台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需要

  尽管卫生部门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但是,这是一项常常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忽视的检查。

  据湖北省荆州市近期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当地企业和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之不多,企业不愿意出钱去承担职业病防治义务,而地方安监部门对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职业健康监护的硬性规定,使某些企业淡化了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识。荆州的情况并非个例。

  “有的企业不注重职业健康体检,一旦发生职业病纠纷便处于无法自证的窘态。”杭州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相关负责人曾公开“劝导”那些打小算盘的企业,职业健康检查不仅让员工可以及早发现疾病及早调离及早治疗,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需要。

  不过,职业病纠纷和维权问题也可能来源于劳动者对自己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不知情。云南某煤矿尘肺病工人曾向媒体痛诉:尽管该煤矿企业当初组织他们做过职业健康检查,但检查结果他们一无所知,“疾控中心知道,老板知道,唯独我们不知道”。因此,当他们发现自己得了尘肺病时,已经“治不起了”。

  检查机构的管理将加强

  职业健康检查成了被遗忘和被隐藏的秘密,这给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带来莫大的隐患。“因此,新出台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提出要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

  新法规还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不过,一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身能力还不够,服务水平和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有待提升。”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各地将根据新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将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情况,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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