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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不得借行政资源牟利 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4年11月24日 08:5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潘跃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健全民主机制、规范商业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审计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键词:牟利;社会组织;协会;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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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潘跃)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健全民主机制、规范商业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审计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方面,意见指出,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协会、商会、基金会等,有的与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密切,有的直接“脱胎”于行政管理部门,背靠“行政资源”这棵大树,这些社会组织名为“社会”,实则“官味”十足。凭借主管部门影响力,部分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有偿活动、有偿评比等。对此,意见提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近年来,社会组织运行的透明度颇受公众关注。围绕信息公开,意见指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针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意见指出,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在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方面,意见强调,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要通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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