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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因病致贫可纳入低保
2017年04月19日 10:2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孙振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合肥4月 18日电(记者孙振)近日,安徽省出台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按各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指导意见明确,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获得低保。除家庭财产条件外,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要被认定为低保对象,还需同时符合两项条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一年复审一次。

关键词:居民;病支出型贫困;低保标准;收入;支配;慢性病;指导意见;低保金;复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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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合肥4月18日电(记者孙振)近日,安徽省出台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按各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

  指导意见明确,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获得低保。低保金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除家庭财产条件外,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要被认定为低保对象,还需同时符合两项条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 (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一年复审一次。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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