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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年内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
2017年09月11日 14:06 来源:新华社 作者:邹明仲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沈阳9月 10日电(记者邹明仲)辽宁省正加紧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预计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记者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获悉,辽宁省将按照“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据了解,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关键词:搬迁;畜禽;辽宁省;关闭;养殖场;废弃物;养殖专业户;明仲;保护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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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沈阳9月10日电(记者邹明仲)辽宁省正加紧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预计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

  记者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获悉,辽宁省将按照“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

  对于政策允许养殖的规模养殖场,辽宁省将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17年,扶持200个原有的规模养殖场实施畜禽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2018—2020年,扶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

  到2020年,辽宁省将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据了解,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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