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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对香港问题的评论扭曲事实
2015年08月18日 08:26 来源:《国际中国研究动态》 2014 年 11 月号 作者:夏添恩著 杨莉 编译 字号

内容摘要:香港正经历1997年以来最严重的政治危机。(摘自《国际中国研究动态》 2014年11月号,原题为《外界对香港问题的评论扭曲了中英〈基本法〉的协议》 ,约900字).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协议;提名委员会;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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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正经历 1997 年以来最严重的政治危机。这一全球化都市的政治发展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对亚洲以及亚洲以外其他地区的国际经济与商业利益影响重大。整个世界都在关注香港的事态发展,外国政府则一直在研究应如何就此发表公开评论。然而,最近数周,一些政治家与媒体评论员所发表的评论则令人担忧:他们缺乏对相关历史协议的了解,无视香港尽管享有高度自治,但仍是中国的领土这一事实。因而,这些评论对于重建信任毫无帮助。

  1984 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当中载明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1990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并于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这部《基本法》即为香港的小宪法。

  争论的焦点不在于香港的下任首席行政长官将如何产生的——北京已经同意普选——而在于候选人获得提名的方式。中央政府认为自己的角色与《基本法》的规定相一致,是在政治结构上对一国的体现。也因此,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必然以亲政府成员为主,北京和香港的精英能够从中有效地筛选出候选人。

  对于这种提名方式,香港内部存在意见分歧。有些人希望杜绝北京影响提名的任何可能,或是削弱提名委员会的作用,以此获得更高程度的自治。但问题是,这样的愿望与《基本法》的框架相悖,很难达成。而且如果一意孤行,香港有可能会面临宪法危机。北京的提议并没有违反《联合声明》。英国作为《联合声明》的签署者之一,已经丧失了对此发表不同意见的法律依据,而 1997 年前香港行政部门缺乏民主的事实也让英国不占据道德制高点。

  《基本法》第 45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中央政府并没有违背承诺。(摘自《国际中国研究动态》 2014 年 11 月号,原题为《外界对香港问题的评论扭曲了中英〈基本法〉的协议》,约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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