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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赔偿”倒逼个人信息保护
2016年09月12日 10:3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丁慎毅 字号

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专家因此建议,泄露个人信息应设最低赔偿。而通过激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可以参照消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设定不得低于500元的最低赔偿金。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信息安全;赔偿;推销;泄露;丁慎毅;罗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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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专家因此建议,泄露个人信息应设最低赔偿。

  信息泄露维权关键难在举证。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取证难,即使查实的案件也存在追责难、处罚轻的情况,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而通过激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可以参照消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设定不得低于500元的最低赔偿金。这样一来,就倒逼经营者举证信息来源,顺藤摸瓜,最终找到责任人。同时,消费者也要加强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手段,主动参与信息保护的社会监督。

  (原载于千龙网 作者:丁慎毅 摘编:罗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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