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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根除“末位淘汰”
2016年12月05日 16: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然玉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我们需要厘清,雇佣关系只能以法律为底线、以合同为基础,用人单位充满算计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建构阳光、有序的现代职场背道而驰。

关键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淘汰;劳动者;解除;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竞争上岗;流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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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长期以来,“末位淘汰”“竞争上岗”都象征着一套优胜劣汰、效率至上的职场秩序,占据着劳动力市场舆论的主流。久而久之,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理所当然,而忽略了“末位淘汰”的逻辑陷阱:用人单位投机取巧,以雇员的高流转率来降低固定支出的人力成本。我们需要厘清,雇佣关系只能以法律为底线、以合同为基础,用人单位充满算计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建构阳光、有序的现代职场背道而驰。

  (原载于光明网 作者:然玉 摘编: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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