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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党内监督定然无效,是一种偏见
2017年01月10日 14:11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上官酒瑞 程竹汝 字号

内容摘要:但一些人对党内监督始终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党内监督是内部监督、同体监督,不符合权力监督原理,是难以产生效果的。同时,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具体的党组织权力而言,来自上级的组织监督、纪委的专门监督、下级的民主监督、同级的相互监督,尽管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仍属于党内监督范畴,但在组织形态上又都是外在的、外部的。因此理论上,我们不应抽象地仅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划分来论争监督有效性。回到实践的、具体组织关系的角度,党内监督形式也非一般意义上的内部监督、同体监督。而除此之外,诸如改革后的纪律检查监督和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组织监督等,也都具有与时俱进的鲜明属性,在实践中有望产生积极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党内监督;权力;中国共产党;实践;党的纪律;巡视工作;政治;运行;从严治党;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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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驾驭、规范权力,是人类政治实践始终需要面对的问题。而能否有效制约、监督权力的产生和运行,也就成为衡量政治发展与国家治理水平高下的重要标志。

  就中国共产党来说,早在1927年党的五大上,就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一个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内部监督机构。夺取全国政权后,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成立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视党内监督的传统和做法,虽然也曾经历一些波折,但一直延续至今,并在维护党的纪律、团结和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一些人对党内监督始终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党内监督是内部监督、同体监督,不符合权力监督原理,是难以产生效果的。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党内监督在一段时间的实践中确实存在软、松、散等力度不够和效果不佳的问题。这背后的知识框架其实源于西方政治监督理论,或者说更多情况下是以权力分立、竞争型政党制度等形式所内含的“制衡式、否决式”权力监督逻辑为参照样本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唯有不同权力相互独立和彼此制衡、有反对党制度等类似结构安排,才能有效履行监督功能。这种由西方经验所抽象而来的认识,虽有其立论点,但由此推论中国的党内监督定然无效,并不符合事实,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偏见。

  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党内监督所产生的实效是对这一偏见的有力否定。同时,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具体的党组织权力而言,来自上级的组织监督、纪委的专门监督、下级的民主监督、同级的相互监督,尽管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仍属于党内监督范畴,但在组织形态上又都是外在的、外部的。某种程度上,它们都可称为外部监督、异体监督。显然,这里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相对的。内部监督可能因为监督组织关系的变化转化为外部监督,反之亦然。因此理论上,我们不应抽象地仅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划分来论争监督有效性。

  回到实践的、具体组织关系的角度,党内监督形式也非一般意义上的内部监督、同体监督。巡视制度就是一个例证,其监督能量就是建立在组织关系的同体性和具体监督关系的外部性基础上的。从组织整体来看,巡视属于党的内部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从现实的、具体的巡视对象看,这种监督来自上级组织,又是比较典型的外部和异体监督。

  这种监督外部性的规范要求,同样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例如,巡视组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巡视地区和单位、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也不固定,这有利于监督工作摆脱利益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形成监督的独立性;高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就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努力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严肃问责,或启动司法程序;搭建沟通参与平台,实现“开门巡视”,借助其他外部监督力量,接受党员群众、社会媒体的揭发、检举等,以形成监督合力。

  概而言之,巡视工作的实际运行遵循了外部监督的基本逻辑。而除此之外,诸如改革后的纪律检查监督和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组织监督等,也都具有与时俱进的鲜明属性,在实践中有望产生积极的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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