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鄄城县印发《鄄城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鄄城县实际制定。《暂行办法》共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史志机构的职责、权限、责任,各类志书、史书、年鉴和其他地情文献资料的征集、编修、审批、评议、报备案程序以及承编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
关键词:工作条例;印发;地方志;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鉴;地方史志机构;管理;编纂;山东省;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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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印发《鄄城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1月22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鄄城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当日实施,有效期二年。
该《暂行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鄄城县实际制定。《暂行办法》共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史志机构的职责、权限、责任,各类志书、史书、年鉴和其他地情文献资料的征集、编修、审批、评议、报备案程序以及承编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加强鄄城县地方史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史志工作法治化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