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逐渐增多的案件,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相应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于具体如何分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征地补偿;人民法院;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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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逐渐增多的案件,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相应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于具体如何分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大部分的征地补偿款都是由基层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的,在发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规范的情况。近期,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当事人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青苗补偿款,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上诉,上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其后该当事人依据生效判决,认为按时交地奖励金也应归属其所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决定,认为按时交地奖励金属于集体所有,不予发放,双方存在分歧。
这起案件中反映出居民自治权、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矛盾问题,基层村居组织对于征地补偿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于征地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以及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同种类型的判决,基层村居组织未参照适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集美法院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按照既有政策执行,村规民约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矛盾,定期进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宣传活动,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同种类型的裁判,集体经济组织在作出相应分配决议时应参照适用。
【建议】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集法建[2013]第2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展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西亭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中,发现以下问题:陈金展要求西亭四组支付讼争土地的青苗补偿款的诉求得到支持之后,其又依该胜诉判决,以按社区惯例应获得相应土地的按时交地奖励金为由,要求西亭四组将按时交地奖励金支付给陈金展。西亭四组召开小组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认为交地属小组交地,奖励金应归小组共有。陈金展不服,表示要进行越级上访,产生不稳定因素。现就前述问题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第一,根据《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该实施细则已经对按时交地奖励金的分配对象予以明确,故建议按照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时交地奖励金发放给相应对象,即该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该承包经营人。
第二,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村居基层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因按时交地奖励金的分配对象已经明确,故村居基层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应予以考虑,村规民约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矛盾。
第三,有些被征地村民由于文化水平所限,导致对政策不理解而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故建议加强普法活动,并定期进行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宣讲,逐步提高被征地拆迁人员的法律素养。
第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规定,已由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另一案件的证据予以使用,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案例指导的作用,故建议对于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属于同种性质、同种类型的征地纠纷,基层村居组织在作出相应分配决议时应参照适用,避免村民因同种性质、同种类型的征地纠纷反复起诉到法院而产生不必要的讼累。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效果】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办事处收到该司法建议之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研究处理,召集司法所、居委会、居民小组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并由居委会、小组召集户代表会议、小组村民大会,重新讨论并修订奖励金分配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其在书面回函中表明:一是定期对村民进行相关征地补偿法律、政策的宣传活动,避免因对政策不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上访;二是指导村居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矛盾;三是尊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以后制订分配方案时参照适用,避免类似纠纷反复起诉到法院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暴露出的利益纠纷日益增多,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每天都在不同的基层村居组织进行,如何合理合法的分配征地补偿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实际是一个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如何做到既合理合法又让老百姓满意,仅仅司法机关一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发挥司法能动性,重视调查研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做到既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不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真正做到无讼和谐征迁。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