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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 援助处于缺位状态
2014年07月17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冀祥德在《中国妇女研究网》撰文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但是,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却没有专门规定,有关法律依据也仅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缺位;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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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冀祥德在《中国妇女研究网》撰文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但是,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却没有专门规定,有关法律依据也仅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仍仅占很小的比例。可以说,相对未成年被追诉人而言,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法律援助仍处于严重缺位的状态。

  然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相对未成年被追诉人来说,在刑事诉讼中更需要法律上的帮助。首先,未成年被害人不管在生理还是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尤其在遭受性侵的案件中,其身体及心理上均遭受了巨大的创伤,在刑事诉讼中也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其次,不仅是未成年被害人,即使其已成年的父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均存在着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于刑事诉讼中可能面临的专业问题,其自身显然难以有效应对。再次,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已经受到了身体或者心理上的伤害,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将有效避免在诉讼中遭受第二次伤害,如侦查机关的询问,法庭上的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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