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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 严执法 善用法
2015年04月06日 07:12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吕劲松 字号

内容摘要:我国正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快车道:敬畏法纪的风气开始形成,法治建设的基础开始建立,一些思想认识如党与法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依宪行政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区别等得以全面清晰廓清,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绘就了依法治国的蓝图。

关键词:执法;立法;司法;法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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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正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快车道:敬畏法纪的风气开始形成,法治建设的基础开始建立,一些思想认识如党与法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依宪行政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区别等得以全面清晰廓清,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绘就了依法治国的蓝图。

  立良法 提高立法质量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管用。良法之治,民之福祉。从广义看,良法是在一定历史时期能够促进社会进步、改善社会关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从狭义看,良法是所有符合人类理性,能够惩恶扬善、纠错不漏、定纷止争、高效便捷的法律。

  立良法,离不开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促进立法协商达成社会共识,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修改后的《立法法》以及2015年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做了非常明确的限定:一是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自己设立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给老百姓增加义务减少权利;二是政府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利增大相对人的义务。这对在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文件做了一定的限制,防止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滥用权力。“制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立法应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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