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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如何治理互联网
2016年05月11日 08:3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刘力锐 字号

内容摘要:相较于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的全球互联网社会化程度和网络社会成熟度都比较高。

关键词:互联网;美国;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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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较于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的全球互联网社会化程度和网络社会成熟度都比较高。这些国家最早遭遇互联网的困扰,对互联网弊端的反思和治理起步也比较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对我国互联网的治理现代化具有启发意义。

  老大哥和守护神的平衡

  西方国家法治传统悠久,法治手段被西方国家视为互联网治理最根本的手段。从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制定保护数据资料隐私的法律,如1970年德国制定的《黑森数据保护法》、瑞典1973年颁布的《数据法》、美国1977通过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但真正意义的互联网立法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1年欧盟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成为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的公约,欧盟成员国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超过60个国家签署这一公约。美国堪称互联网法治化治理的典范,先后通过了14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形成大量的司法判例,涵盖网络基础设施、言论自由、新闻出版、个人隐私、未成年保护、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国家安全等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上形成了系统化的互联网立法体系。

  西方国家依法治理互联网的最大经验就是保持国家管制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国家到底是互联网时代的老大哥还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 言论自由、隐私权和国家安全是西方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领域,这也是国家管制和社会活力、政府角色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和张力最突出最集中的地方,网络自由至上还是国家秩序至上争论不休,但西方国家在互联网法治实践中保持和形成了国家和社会间的合理的平衡机制,形成互联网治理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道路。

  从西方国家网络法案的曲折进程来看,制定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是个复杂、专业和多方力量博弈的过程。这一过程看似效率低下,实则是一个效果与代价、意志与理性、权力和权利相平衡的过程,是一个审慎态度与法治思维兼顾的过程,是一个法律与技术相互适应的渐进完善过程。第一,网络立法要符合宪法精神,建立一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第二,网络立法要保障自上而下的权力意志与自下而上的社会意志的平衡,要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实质参与。第三,网络立法要考量技术环境运行的实际效果,那些对少数人网络失范行为规制不力而对大多人正常网络使用行为严格管制的法律法规,似乎不太适应这个网络技术发展和社会应用快速变革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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