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8月20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而在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来看,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对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发展所需的法治环境而言,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法院;上海金融;金融案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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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而在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了金融法院的相关具体规则。这家法院的成立,是完善金融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
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来看,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对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发展所需的法治环境而言,显得极为重要。例如,英国于2015年10月设立了金融案件审讯表,并强调“确保那些案件会因受到拥有金融市场专业知识的法官的审理而受益……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相关案件提供迅速、高效而高质量的争端解决”。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审理金融案件的法官往往有着特殊的专业能力与经验要求,有的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金融审判庭。这些都说明,审判组织和队伍的专业化,是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的前提。
在我国,过去,金融案件因分散管辖而致使司法保障渠道不畅、诉讼无门、判决失当及执行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应该说,上海金融法院的建立是一个良好的开始。但评价金融司法改革成败得失不能简单地以一个新的司法组织是否被建立起来为标准,金融法院能否凭借集中裁判来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则指引与价值引领,取决于其能否充分发挥争端解决、规则创新、司法监督三方面的功能。
争端解决功能。金融法院的出现,主要是解决众多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害时,法律保障渠道不够通畅、判决不当、惩处不力等问题。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复杂性,一般法院在金融纠纷解决方面显得供给不足。而有了专业的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配备专业金融审判法官,相关争端将有望更有效解决。《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指出,上海金融法院所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同时,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的定位,上海金融法院既是一个上诉法院,也是一个初审法院。就现阶段而言,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合理配合司法机构职能调整的前后衔接。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功能和运作方式在实践中有显著区别,处理一审案件和上诉审案件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有差异的,同时,基于金融法院案件的全国性定位,如果兼具了两级审判职能,是否会造成过重的司法成本,分散办案法官的精力,削弱其解决突出金融矛盾、化解特殊金融纠纷的设立目标,还有待在实践中观察。
规则创新功能。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发展,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纠纷案件类型更加新颖、丰富,私募基金、融资融券等新型金融纠纷案件不断进入诉讼领域,而这些法律争议并不是立法者在事前可以充分预期到的。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其意义不仅在于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更长远的意义在于,要在国内发挥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引和预期。特别是,对于创新类型的案件,法官要本着“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立场,以理性的价值判断和周密的规范分析作出裁判。而这种裁判,往往具有规则创新的功能。
当前,社会各界期待上海金融法院成为我国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治理的“试验田”、制定国际金融规则的“孵化器”,但规则创新的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必须保持一个清醒、发展的态度,成文法的刚性和金融争议案件处理的弹性法律适用要求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这是客观现实。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下,要让金融法院较好发挥规则创新功能,那么在实际的运作中,就需要给予法官在个案裁判过程中以更大的法律解释和规则创制权限。金融法院的运行,能否在金融案件审理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上有所突破,能否造就一批价值判断与专业能力兼具的优秀法官,更值得我们期待。
司法监督功能。国家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审判和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和金融监管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是司法的应有职责。积极推进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建设的良性互动,为金融监管发挥补充作用,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一方面,金融法院通过集约管辖,更有效地定纷止争,对金融违法违规者构成强大威慑,加大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上海金融法院规定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民商事案件,还包括行政诉讼案件,这就意味着,上海金融法院要对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也是与以往一般法院内设的金融法庭所不同的。由于金融市场监管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过去我国各级法院在处理金融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上海金融法院被赋予了审判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功能,它能否扮演好一个公正的、中立的司法监督者角色,积极、有效地发挥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的作用,进而提升司法服务金融良性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会是我们评判其运行实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