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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4年09月09日 14:2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9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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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 据商务部网站9日消息,9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此《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并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

  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我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四是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是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办法全文如下: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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