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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财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估损超3000万需上报
2014年09月26日 08: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马欣 字号

内容摘要:为加强财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保监会于昨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键词:再保险;财险;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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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财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保监会于昨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

  财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财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保监会要求,除其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

  《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财险公司应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模块,确保该系统与财务IT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此外,财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

  《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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