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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将纳入任免依据
2014年10月08日 00: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沈勇 凌春杰 字号

内容摘要:针对功能新区审计机构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设立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和其他专项审计机构,以及在有关部门和区域依法设立审计机关派出机构。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任免;财政审计;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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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沈勇 通讯员 凌春杰)依托深圳地方立法权,我市反腐倡廉将有更坚强的审计保障。10月1日起,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正式实施,在财政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监督等方面划定审计“红线”。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六大亮点。一是细化财政审计监督,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审计范围,细化了财政审计内容,对财政审计资料报送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对审计结果报告的提出、审定和报告程序进行规范。

  二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内容。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拟定审计投资限额标准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名单,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施行。

  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内容。补充了经济责任审计启动程序,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负责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是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本级行政首长批准;对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之外的审计任务,应当由有关部门将审计事项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由审计机关统筹安排等。

  五是提升审计工作质量。规定建立审理机制,健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定建立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增加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对审计结果运用进行规范。《条例》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等章节对审计结论、审计结果的运用作了特别规定,提高审计权威性。

  六是对审计派出机构设置作出修改。针对功能新区审计机构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设立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和其他专项审计机构,以及在有关部门和区域依法设立审计机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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