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进行。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上海市;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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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草案主要条款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上公布,草案全文及相关说明在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上海人大代表网(http://deputy.spcsc.sh.cn)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9月26日-10月1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718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邮编: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bac@spcsc.sh.cn
(三)传 真:2311879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第七条(出席会议)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主任、副主任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