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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
2016年06月25日 07:3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根据2016年6月24日在塔什干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元首理事会会议成果,声明如下: 2001年6月15日关于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的历史决定。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成员国;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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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根据2016年6月24日在塔什干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元首理事会会议成果,声明如下:

  2001年6月15日关于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的历史决定,是成员国为积极促进地区和平与共同发展、深化睦邻友好与伙伴关系、增进相互尊重与信任气氛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15年来,上海合作组织已跻身具有威望和影响力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之列,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保障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因素。体现本组织根本原则和理念的“上海精神”是上海合作组织顺利发展的独特源泉,是发展国家间关系、应对全球威胁和挑战、解决国际分歧的重要指针。

  成员国遵循《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及其他本组织基础性文件,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继续保持建设性和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上海合作组织遵循不结盟、非意识形态化、不对抗的立场解决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础,组织机构高效运转,为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在政治、经济、人文、安全领域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持续开展系统性工作。

  在应对新的威胁和挑战,特别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及其他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各级别定期会议机制和坚实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协调成员国间的务实合作。

  在加强经济和人文关系方面合作成果丰硕,在贸易、投资、项目合作、文化、科技、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领域,通过和落实发展合作的长期纲要和计划。

  成员国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原则,积极加强同其他国家及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同阿富汗、白俄罗斯、印度、伊朗、蒙古国、巴基斯坦等观察员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尼泊尔、土耳其、斯里兰卡等对话伙伴相互协作,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建立和保持伙伴关系,并同其他国际和地区机制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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