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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
2016年07月22日 06: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动物保护;国家重点;主管部门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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