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就此,大部分地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而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企业与科技成果的对接,不利于成果转化,因此在这方面还期待更详细的政策规定。
关键词:科研人员;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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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如何破解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难题,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关注的重点。随着近日召开的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作出创新主体可自主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一半以上可用于奖励等决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谓从立法进一步落实到了细化的制度实施层面。
那么,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都有哪些政策措施?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亮点?目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哪些现实难点?2月18日,记者就此独家专访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宝明。
为科技成果转化法建立配套制度
记者: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意味着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那么,除了立法保障,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还推出了哪些重要举措?
陈宝明:首先要提到的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2015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特别是《意见》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提出了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等措施。具体来说,《意见》提出要“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的规定,也提出了对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等鼓励性措施。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在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下,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可以说是我国在全面深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标志性举措。
以后的一些政策,包括2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措施,实际上是落实这部法律所制定的配套制度,是我国政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政策层面的进一步细化和对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更明确的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