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一些传统经济犯罪具有了新的内涵,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新颖,大量新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开始涌现。这些新型经济犯罪可以分为犯罪客体新型、犯罪手段新型、犯罪对象新型、犯罪领域新型四种类型。
关键词:新型经济犯罪;财产;查控;查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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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一些传统经济犯罪具有了新的内涵,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新颖,大量新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开始涌现。这些新型经济犯罪可以分为犯罪客体新型、犯罪手段新型、犯罪对象新型、犯罪领域新型四种类型。犯罪客体新型的经济犯罪主要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以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类罪;犯罪手段新型的主要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罪等;犯罪对象新型的主要有金融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类罪的某些行为;犯罪领域新型的主要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类罪的某些行为,如利用票据贴现骗取贷款、侵犯商业秘密。
由于犯罪主体更加智能化,网络工具的大量使用让犯罪手段虚拟,以及现有法律不完善等原因,查处该类犯罪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定性难、处理难、追偿难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五方面入手: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在刑罚方面,有必要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提高违法的经济成本,扩充管制刑罚适用,充分发挥资格刑的剥夺、惩罚功能,让新型经济犯罪刑罚结构实现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
改变传统取证模式,运用高科技手段破解取证难题。严格依照刑诉法等规定收集、固定、转化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取证时,要将犯罪分子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外部存储介质、在线存储介质、手机、笔记簿等作为犯罪现场勘查重点,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搜集到的电子证据应该采取现场照相、现场复印等方法,将证据及时提取、保全、固定。同时,侦查部门应当配备先进的特审、监控、鉴定等技术和设备辅助侦查。
建立健全预警和协作机制。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各自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做到互通情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时把握新型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犯罪手法和动向,有针对性地共同制定打防措施,确保对新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全面动态控制。对于重大的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必要时成立专案组,实现案件处理的一致性。要注意与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做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资源共享、充分衔接,实现全面监管。
坚持“人赃并重”,建立长效化追赃机制。我国司法实践的惯性思维是先刑后民,对新型经济犯罪的打击也是重追缉犯罪嫌疑人、轻财产查控,被害人损失大部分难以追回。而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因此,司法机关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财产并重的理念,把追赃率作为衡量打击新型经济犯罪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通过建立预审时财产申报与登记、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举报奖励、涉案财产公开处置等机制,形成长效追赃机制,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最大程度地挽回被害人损失。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侦查人员要加强对与经济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条件的司法机关可以吸收金融、财税、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充实队伍,或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小组。(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