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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的意义
2015年02月28日 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晓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关键词:人民群众;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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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司法公信力并非单向、封闭的一元构造,而是双向、互动的二元结构,其应当包括司法自身的信誉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这个二元结构中,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是检验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参考和依据。因此,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让司法机关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真实评价,对于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价值。

  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紧密相连,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司法公信力是在司法主体与人民群众相互作用、相互评价的动态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过于强调司法专业化的背景下,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必然是渐行渐远。人民群众无法有效接近司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了解、不信任甚至不满意。司法不仅需要体现专业性,同时也需要彰显人民性,人民享有参与司法的机会并对司法进行评价是司法工作获取人民群众认同的重要前提。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有利于密切人民群众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解司法、参与司法、认同司法的机会,进而形成稳固而持久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有利于全面客观评价司法公信力。实践中,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数据以及外界影响而得出的主观认识。司法机关开展的内部考核数据,可视为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但司法最终要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因此,单一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外界影响下的主观认识,则主要源于公众和媒体对个案的价值判断。个案与千万起案件相比虽然只是极小的部分,却构成了当事人内心确信的全部内容。一些个案的办理结果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仅仅从一起个案的公正与否来评判司法公信力,则无异于一种“管中窥豹”式的评价。因此,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构建一套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能够避免当前评价司法公信力模式过于片面和内化的弊端,对特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的司法公信力,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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