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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治理体系
2015年06月01日 08:2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辛国斌 字号

内容摘要: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呈现许多新变化新特征。

关键词:新型农业;治理;农牧业;转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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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呈现许多新变化新特征。这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推动农业发展的能力,构建新型农业治理体系。

  多重转轨:推动农业发展的重大主题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步入深水区,农业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如“丰年缺粮”呈刚性态势、农产品国内外价格倒挂、耕地退化和水污染加剧、极端气候事件频现等。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农业农村工作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

  从目前形势看,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再上新台阶,需要从产业、制度、社会和结构四个方面着力,实现多重转轨:一是加快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产业转轨;二是深入推进传统体制向市场体制的制度转轨;三是积极引导传统乡村向现代乡村的社会转轨;四是逐步达成城乡分治向城乡一体的结构转轨。这样的多重转轨进程,涉及深刻的利益调整和矛盾冲突,需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顺畅流动,推动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和城乡关系。这就要求从农业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发展方式、宏观管理等方面推进创新,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建立科学完善的农牧业新型治理体系。

  微观重构:倡导利益相关方紧密结合

  近年来,工商资本“跨界务农”给农业带来新商业模式,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但实践表明,除了在良种繁育、大规模标准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特定领域和环节具有适应性,工商资本主导的公司制农业发展模式普遍存在“水土不服”现象。究其原由,主要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和尊重农业的产业属性。

  总结实践经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论是工商企业进入农业,还是农村土生土长的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社,都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经营主体内部,应构建激励相容、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适时引入溢价返还、村企合作、管理层持股和竞争性奖励等机制,推动微观主体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同时,重视农地流转的后续服务和监管,探索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资格准入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农地流转监测体系,防止农地非粮化、非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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