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理论视角
让裁判者有权有责
2015年08月22日 08:3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8月19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

关键词:人民法院;裁判;记录;领导干部;内部人员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8月19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办法》共十二条,自8月20日起施行。

  “如果法院四面透风,谁都可以插手,司法公正将无法实现。让裁判者有权有责,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途。”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办法》的出台将传递一种警示信号:你可以对案件发表意见,但你所有的举动都将被记录,甚至被公开。

  不管“过问”正当与否,先全面记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此,中央政法委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公众的担心并未消除:“领导敢插手,法官敢记录吗?”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让法官甄别哪些行为是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记录和报告,既不现实,也不利于这项制度的落实。对此,最高法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提出了‘过问’的概念,并将‘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不实问责’作为总体思路。”

  实践中,外部组织、个人过问案件的方式、渠道和事由较多。有的冠以监督之名,有的是以组织名义,有的只在涉案材料上批示“依法办理”……但是,根据《办法》,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对于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根据《办法》,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有专家指出,这种不管“过问”正当与否,先全面记录的办法,减轻了法官的心理压力,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强化威慑作用,让任何敢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组织、个人都有所忌惮,也有利于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

  针对部分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对全面记录工作的畏难情绪,《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