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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
2015年10月14日 08:5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雷 字号

内容摘要:作为任何一个时代的生活主题,友善价值观在我国民法典中同样不可缺席。而在当下,友善的价值观则应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得到弘扬,使之真正体现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中,进而增强民法典的道德底蕴。

关键词:法典;价值取向;民法;情谊;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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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善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推崇的人际美德。孔子提倡“仁者爱人”“泛爱众”;孟子的“仁民而爱物”思想则使友善的内涵超越了人际互助美德,容纳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代际友善或生态友善。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以礼入法”更使友善得到深度贯彻。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曾着重讨论伦理生活领域平等和友爱的关系,并形成了“友爱的平等观”学说。作为任何一个时代的生活主题,友善价值观在我国民法典中同样不可缺席。

  一

  当前,我国社会出现了个体化的现象和趋势,随之而来的新兴主体性多强调个人权利与利益,而不重视个人对他人的义务。这种个人主义是扭曲的,这样的个人不具备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甚至可能变为无公德的个人。

  “从身份到契约”运动推翻的身份主要是一种家族的、不平等的、对人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构成不合理限制的支配依附关系。社会个体化使人们从家族身份共同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失去共同体,意味着失去安全感”(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语),为了弥补个人在自然和社会面前的渺小无助,人们经由自己的意志形成了新的共同体,这就是友善的共同体(如人际友情)和利益的共同体(如公司、合伙等团体的存在)。在这里,友善价值观和团体法思维是对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必要补充,有助于我们矫正扭曲的个人主义思维,使个体以友善之心待人,与他人友好互信、团结互助。

  体系化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典的体系包括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内在体系是由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的价值体系,外在体系是民法典的编纂结构等形式逻辑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达了民法上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构建民法的内在实质体系的依据,也是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法体现。现阶段,我国民法已确立了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作为基本原则,笔者建议民法典编纂中应将友善和睦明确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立法上则可与诚实信用原则合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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