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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 PPP 制度体系
2015年11月23日 10:1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开孟 字号

内容摘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 PPP )项目运作理念,强调既发挥政府的引导带动作用,又广泛动员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建设领域。

关键词:PPP;制度;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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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PPP)项目运作理念,强调既发挥政府的引导带动作用,又广泛动员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建设领域。这种模式既强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强调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战略部署的生动体现。

  加快推动特许经营立法。特许经营已经被国际公认属于PPP的重要模式。目前,关于特许经营与PPP之争,一种观点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体现了政府部门依靠行政权力对特定项目经营许可的授权,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合作伙伴关系。而PPP强调平等伙伴关系的建立,因此我国应抓紧推动PPP立法,而不是通过特许经营立法来规范PPP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我国的特许经营,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运作模式,可涵盖到PPP的所有领域,特许经营立法就是PPP立法。这些观点均有偏颇。实际上,特许经营属于PPP的范畴,是PPP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并不是PPP的全部。对于新建项目,PPP除特许经营之外,还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和股权合作等方式;对于存量项目,PPP模式除特许经营合同之外,还包括非特许经营的各种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形式。

  特许经营类型PPP模式,本质上是使用者付费类PPP模式。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签署的合作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社会资本所获得的收入来源必须是经营该设施;二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该设施的经营风险。如果政府通过保证社会投资获得固定回报,则社会资本不承担该项目的经营风险,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服务提供费用实质上由政府承担,社会资本并不从直接使用该设施的用户付费中收取报酬,该合同也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在赋予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同时,通过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方式对公共服务及运营成本进行补贴,这种情况不改变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PPP强调合作主体之间建立平等伙伴关系,因此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建立的是平等合作关系。使用者付费类PPP合同因涉及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分两个层次认定:一是行政机构和本地公营机构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二是公营机构经政府授权,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范畴,强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受到政府对公共部门行政授权的制约,也可认定为行政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其平等协议特征,就如政府采购协议属于政府和服务商达成的协议,但仍属于平等协议的性质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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