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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应回归本位
2016年02月16日 09:43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磊 字号

内容摘要:“分级负责”是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五大内容之一。至于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什么,响应主体分别是谁, 《应对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关键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预案;分级;应对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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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负责”是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五大内容之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四大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至于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什么,响应主体分别是谁,《应对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在实践中,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制定工作由各类应急预案完成。我国应急预案制定依据的是分类管理原则,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业预案等类别。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在不同类别的应急预案中被具体化。各类预案所制定的分级标准不一,但基本依据大同小异,如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生态影响、跨区域(流域)等。如果独立地考察单个应急预案,其所制定的分级标准都是合理的,但如果系统分析某一层级政府的预案体系,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设定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事件性质确定容易“扯皮化”。事件的性质确定决定启动预案的类别。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属地政府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之后第一反应是要确定事件的性质。事件性质决定了启动哪个应急预案,由哪个分管领导牵头处置,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渠道选定,响应级别的确定,等等。然而,由于突发事件在初期往往原因难以查明,容易产生因事件性质的难以确定而引发的“扯皮”问题,但同时事件处置的需求又十分迫切。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5年6月1日发生的“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湖北省、重庆市、交通运输部、湖南省等先期都在为事件应对主体是谁而产生不同意见。与此同时,事件到底属于气象原因引发,还是安全生产事故,适用什么应急预案,也是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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