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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
2016年04月18日 08:4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学博 字号

内容摘要:所以,明朝法制中对于官员治理和司法制衡的制度可以借鉴,但是其一切皆决于上的机制,将所有的制度都依托于皇帝一人的制度设计,使得其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关键词:朱元璋;皇帝;明朝;社会治理;治理;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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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社会,有四个朝代是延续了几百年以上的历史,汉唐明清。这四个朝代是中央集权大一统,而又维持了至少近三百年历史的朝代。在这样一个长期稳定的朝代里,必然存在着一个稳定的秩序,绝非一个东方专制主义所能概括。而汉唐明清四个朝代,汉唐较远,明清历史过去不过一百年,而清王朝政制又延续明朝,所以考察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对于观察今天中国的社会改革,仍然有着十足的参考价值。

  法治以治吏为首

  在明朝的法制之中,表现突出的是吏治。古代中国吏治,却以明朝最具特色,太祖朱元璋以刑戮与监察为手段,大量借鉴引用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同时自身法律制度又被清代所继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封建法律制度承前启后的作用。

  首先,朱元璋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公元1368年,朱明王朝建统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立法思想,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又以强调“重点治吏”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

  所谓明刑弼教,就是通过法律的惩罚来使得百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这是对传统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思想的重大突破。在汉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德主刑辅,即以儒家学说、道德教化为主,到了唐朝则强调礼法合一的思想。到了宋朝,理学家朱熹首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均是理的体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决“不可偏废”。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次要和主要的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从明朝开始,把法律和礼教上升到同样的高度,通过法律的实施来进行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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