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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业:汉初法律体系的确立
2016年04月28日 16:14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建业 字号

内容摘要:秦朝的灭亡使汉初统治者认识到法治改革的紧迫性,于是在“汉承秦制”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完善法律体系的措施,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为汉初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法律的治国功效也由此凸显出来。

关键词:立法;诸侯;律令;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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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的灭亡使汉初统治者认识到法治改革的紧迫性,于是在“汉承秦制”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完善法律体系的措施,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为汉初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法律的治国功效也由此凸显出来。

  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汉朝初年,经历了秦朝暴政和连年战争,民不聊生、百废待兴,为了尽快稳定民心、恢复生产,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转变立法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作为治国方略。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史记·曹相国世家》载:“(曹参)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参为汉相国,清净极言合道。然百姓离秦之酷后,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俱称其美矣。”由此可见,汉初采用黄老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取得了明显成效,对稳定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汉初治国思想的核心仍是法家思想。学者金春峰在《汉代思想史》中将这一问题解释得非常透彻,他指出:“汉初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对秦代的严刑酷诛来说,似乎确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是,它的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它纠正与改变的是秦代对法治的滥用,而其法治的精神与立场,则是没有改变的……汉初统治者在清静无为的宽容面貌下,所严守不失的,正是黄老或法家思想的这个基本精神与立场。因此,‘汉承秦制’,不只是指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结构、施政大纲,也包括秦代奉行的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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