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法总则是全部民法制度中的基础性立法和纲领性立法,因此,该法也是担负国家治理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立法。
关键词:民法总则;治理;民事权利;民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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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全部民法制度中的基础性立法和纲领性立法,因此,该法也是担负国家治理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立法。
说到民法总则在国家治理中所担负的职责,是通过主体的特定化具体化、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特定化具体化来实现的,这些规则是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大民法”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中阐发的民法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可以说反映和规定了我国作为一个和平建设性国家,应该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的基本情形。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是民事主体,也就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从充分承认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的角度,从保护其基本权利也应该明确责任承担的角度,将主体的身份予以具体化和特定化,为依法确立社会基本秩序建立了基础。这一部分内容中,还反映了立法者对于养老问题的特殊关切,反映了规范经营者的特殊社会需求。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可以说,这一章的规定是该法的核心篇章,它全面系统地揭示了民事权利的整体面貌,从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要点出发,将民事权利取得和消灭的基本根据、权利行使的基本要求都清晰地作出了规定。从这一章的规定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传统民事权利在我国的充分承认,也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我国立法对于现代社会的特殊民事权利的重视,尤其是可以看到保护人身权的重大关切。民法总则的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真实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以及废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使权利处分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定不仅仅具有重大的人文价值和道德价值,而且具有基础性的裁判意义。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根据归结于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也为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裁判机构分析和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是非非提供了依据。在很多民事交往中,尤其是涉及市场交易行为的案件分析和裁判中,必须根据这一依据来确立法律责任。
现在我国法律已经充分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点不仅仅在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上意义重大,而且在我国整体的法制发展历史上意义重大。民法总则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规则,它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总之,民法总则在完成国家治理的职责中担负的是给民法以及商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等涉及民事权利的各种法律建立基本的、纲领性的、统率性的系统规则。
(摘自6月1日《光明日报》发表的孙宪忠的题为《从国家治理角度看民法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