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十年来我国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 2017年 6月 7日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规范化的意向,而其中呈现出的责任保险“强制化”立法态势尤其引人关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2011年,小范围试点鼓励企业自愿投保污染责任险。环境行政执法的刚柔并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强调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针对“应投不投”的情形设置了明确的罚责,即“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制度;试点;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强制保险;环境保护;企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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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近十年来我国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2017年6月7日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规范化的意向,而其中呈现出的责任保险“强制化”立法态势尤其引人关注。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2011年,小范围试点鼓励企业自愿投保污染责任险。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企业为试点对象,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并于2008年确定江苏、宁波等8个省市首批参与试点实践。
第二阶段:2011—2015年,扩大试点,强化部分行业强制保险色彩。2011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在重申“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特别提出要“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均加入了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2015年至今,着眼制度规范建设,拟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全面推行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8月,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基于此,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可见,从制度发展实践上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正呈现出从个别试点到全面铺开,其中针对环境高风险行业又特别呈现出从政府引导到立法强制的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