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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编纂民法典时务必注意行政因素
2018年01月29日 14:18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崔建远 字号
关键词:合同;登记;民法;机关;行政法;不动产物权;要件;变动;当事人;建设用地

内容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换句话说,在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中,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登记不动产物权便不发生变动,于此场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源不是行政权及其行使,而是物权法及其效力,只不过物权法把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规定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生效要件罢了。

关键词:合同;登记;民法;机关;行政法;不动产物权;要件;变动;当事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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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关键词]民法;行政因素;衔接;不动产物权变动;建造建筑物;合同生效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8)01-0097-06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

  [作者简介]崔建远,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周枏讲席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基本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颁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继承编(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草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草拟并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编纂已经紧锣密鼓了。

  按照现代法律部门的分工理论和实践,以及立法技术的要求,民法与行政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且二者的品格、任务及所遵从的规律差异巨大,这似乎决定了《民法典》应“远离”行政法,且有数个理由。

  民法调整对象的主干是商品经济关系,而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需要商品价值的“陌生人”与需要商品使用价值的“陌生人”之间基于各自的需求而相互交换各自的商品,从而形成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制度下披上了法律关系的“外衣”,其中起作用的是价值规律及市场供求,自由、平等、等价为主色调,无须行政机关的强制与行政法的调整。

  但商品经济天然地存在弱点。例如,紧俏商品的所有者依其趋利避害的本性会加价,垄断者会利用强势地位迫使交易相对人接受苛刻的条件,不法商人会借其优势信息诱骗消费者上当,等等。此时此刻,行政机关进入市场管理,适度干预,保护弱者,“偏袒”消费者,显得十分必要,且赢得人心。

  特别是,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性质、国计民生及国家战略都要求行政机关适度“深入”市场之中,乃题中应有之义。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勘查、测绘、登记造册、规划等在所难免,标准化行政主管机关对工业产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的质量予以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口商品负责检验检疫,交通主管机关对机动车的管理更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及环节,工商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

  再者,民法并非调整单色调的商品经济关系,而是全方位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在继承人的顺位及遗产分配等方面体现着国家强制,对价值规律“视而不见”。人身关系中的婚姻登记至少在中国是行政强制。

  最后,在现代立法技术上,为了便利和醒目,某些行政法规范出现在《民法典》中毫不奇怪,甚至势所难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140条规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这种背景下,编纂《民法典》不能回避行政因素和行政法,但也不可扩张它们在《民法典》中的比重,不然,一是这会使《民法典》偏离民法的品格,二是《民法典》侵占了行政法的领地,混淆了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无论何者,都不适当。

  其实,《民法典》涉及行政因素和行政法的领域不少,例如,不法建筑与行政权的行使;开发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2年不开发的,经催告仍无效果的,则由行政主管机关收回;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中浓厚的行政色彩;征收、征用的制度本身即为行政法的范畴;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狩猎权等准物权的设立必经行政许可或特许,允许流转的场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转让的生效要件;损害国家利益等不法合同的行政处罚,等等。限于篇幅,本文难以面面俱到,重点讨论物权变动与行政因素、建造建筑物与行政因素以及合同效力与行政因素三个方面,就教于大家。

作者简介

姓名:崔建远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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