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马军法官莅临讲座,为中青学子讲述法官办案思维与适用法律的十大特点。希望以后马军法官常来常往,保持学术交流。
关键词:法官;马军;法律;思维;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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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讯(赵璇)6月3日晚,我校第十七届“法律硕士高级讲堂”在致学楼开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马军法官莅临讲座,为中青学子讲述法官办案思维与适用法律的十大特点。
马军法官现任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并在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民商法、房地产法法学会,以及中国医协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医药与法律证据研究中心均有重要社会兼职。马军法官曾出版专著《法官的思维与技能》,并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中国政法十大英杰”“北京市十大法官”和“北京市首席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
首先,马军法官引用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逻辑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开门见山地指出法官思维具有十大特征,并表示将围绕这十大特征展开论述。
他以台湾王泽鉴教授关于法律人特点之论断为引,指出法律人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适用法律的思维”、“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之能力”这三大特点。这算是法官思维的第一个特点。
马军法官认为,法官思维的第二个特点是法官需要思考法律的社会作用,了解法律历史。他举两例讨论。其一是在房地产升值大背景下,卖房农民和购房者,由于当年购房合同以及过户手续之瑕疵,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和确权之诉。法院通过了解问题的历史根源,采用“三七开”的判决方式,衡平两造的利益。其二就是房改之前的老住户,能否成为物业费的缴费主体。法院厘清历史纠纷,认定老房子适用老办法,房子产权变更后就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适法性。法官遇法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是为“找法”。此为法律人之重要技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偶遇过女孩吃火锅被烧伤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疑难案例。法官们遍寻法条,最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到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并将此条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