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因家中买房急需用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陈同洲借职务之便索要70万贿赂。
关键词:减刑;买房;索贿;国企;航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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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家中买房急用钱 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总工陈同洲索贿70万 此前被判刑11年
狱中表现好“缺钱”老总获减刑
因家中买房急需用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陈同洲借职务之便索要70万贿赂。2012年5月15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对陈同洲判刑11年。记者上午获悉,因在狱中获5次表扬,二中院近日准予对陈同洲减刑10个月。
57岁的陈同洲曾是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调研员,也曾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检方指控,2008年三四月,陈同洲利用其担任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管理全面工作,并主管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的便利,向挂靠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承揽工程的杨某索要70万元。
开庭时,陈同洲辩称,70万元是杨某应向他缴纳的管理费及利润的一部分,他对这笔款项有支配权,只是这笔款项在走账程序和时间上不符合财务制度。但陈同洲也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他索要这笔钱完全是为了家中买房。
2008年初,陈同洲的妻子李某通过链家地产世纪城营业部购买了四季青“诚品建筑”云会里远流清园的一处房产,当时因原房主急于卖房,要求其在一周内把全部的287万元房款付清。
李某和陈同洲通过各种方式凑钱,但最后还是差了50万元。
之后,陈同洲和杨某等朋友外出打牌吃饭,其间趁只有其和杨某在场时,陈同洲表示:“你跟了我这么多年,别人都以为我从你这里得到了好处,你也给我弄点钱,我要买房子用。”
随后,由于房主催得紧,在杨某的70万尚未到账期间,陈同洲决定先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借钱,并通过会计借出了50万元。一个月后,杨某将钱打入了陈同洲指定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账户,陈同洲将50万还给了第十分公司,另外20万存入个人账户。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同洲已构成受贿罪,判刑11年。判决后,陈同洲未上诉,开始在监狱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