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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官与律师合法关系建构
2018年09月19日 10: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唐益亮 字号
关键词:律师;法官;庭审;处理;监督;诉讼权利;司法;法院;违法;机关

内容摘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通知》对法官约束律师不当庭审行为的内容、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从而维护了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通知》中对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进行重新申明,具体表现为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不得随意打断律师正常的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以及对于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的,法官经确认后可以制止等。最后,《通知》中既对律师作出了约束,例如限制律师的过激行为、建立分级分类处理等,也对法官提出了要求,例如规范法官对律师违规违法的处理、律师也可通过相应渠道监督法官等,这些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律师诉讼权利的实质落地,为法官提供了兼听则明的庭审环境。

关键词:律师;法官;庭审;处理;监督;诉讼权利;司法;法院;违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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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成员,法官具有官方性、法律性,律师具有民间性、法律性与经济性,两者的社会角色、职业宗旨均有所差异,但法官与律师一切诉讼活动的展开都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两者在查清事实上具有同一性,这就需要彼此之间的合作与支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通知》对法官约束律师不当庭审行为的内容、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从而维护了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通知》也对律师约束法官的情形、渠道等作出了规定,从而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可以说,《通知》通过双向制约、互为保障的方式,建构了新时期法官与律师之间合作、监督的关系。

  回顾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源流,律师的原初形态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但在古近代时期,由于推崇“无讼”观的儒家思想占主流地位,致使律师在古近代时期受到了诸多差评。时至今日,即便律师制度的重建已有40多年的历史,但因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之律师常被形塑为替“坏人”说话的角色,导致大多数人对律师并无“好感”,即便是同为职业共同体的部分法官,也不免在此种心理的作用下,未能完全确保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诱发部分律师在庭审中采取擅自录音录像、衣物撕扯、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加剧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推动此次《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第一,重申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及时指挥和引导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权力,在组成部分上,既包括程序方面的引导权,又包括实体方面的阐明权。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诉讼指挥权是法官理所当然的权力,尽管我国并未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法官的该项权力,但作为一种隐性权力,潜在于法官的诉讼行为中。《通知》中对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进行重新申明,具体表现为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不得随意打断律师正常的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以及对于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的,法官经确认后可以制止等。

  第二,限制律师的庭审过激行为。从律师角度出发,过激行为主要是由于部分律师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理失当以及自身专业知识有所欠缺。通常而言,当相关图文或者视频传播至网络新媒体时,民众会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对审判机关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法官的独立裁判。有鉴于此,《通知》规定了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与此同时,为了敦促律师在庭审中秉持应有的职业理性,《通知》还将第三方引入庭审之中,即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根据法院的通知,对律师具有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当派员旁听,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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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唐益亮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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