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以《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宗旨原则为基础的二战后国际法律秩序过去70年来在维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和国际和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宗旨;联合国宪章;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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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8日是二战欧洲战场胜利70周年纪念日。在这一天,英、法、德、波兰、奥地利、捷克等欧洲国家举办各种纪念活动,以悼念阵亡烈士和二战受害者,表达对历史的纪念、祭奠和反思。以《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宗旨原则为基础的二战后国际法律秩序过去70年来在维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和国际和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战后和平国际秩序的形成过程也是现代国际法的形成过程。现代国际法就是以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确切地说,就是以宪章第2条各项原则为核心的规则、原则和制度体系。宪章将国际和平列为其第一项宗旨,它要致力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宪章通过其第2条确立了联合国的原则。为了保障上述原则的遵行以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在其第7章设立了以安理会的权威和表决机制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保障体系。
宪章第2条的各项原则是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其吸取了二战及之前国际社会的历史教训,宪章在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宣示了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并为该原则的实施确立了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从而形成了一个原则体系。战后国际关系的实践表明,宪章原则体系的确立以及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的设立确实为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章的原则之所以成为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基础,就在于其作为否定侵略、否定武力干涉内政的法律依据所发挥的作用。与二战前传统国际法相比,宪章不但禁止战争,同时也禁止武力的使用,更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立为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据此,任何为了一己之利而非因安理会授权或自卫而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行为均面临着法律的谴责,更由于集体安全体系的设立而可能付出违法的代价。
1984年,美国对尼加拉瓜采取军事行动,被国际法院判为违反宪章关于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原则。上世纪90年代初,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从而遭致安理会授权而采取的陆、海、空行动的制裁,被驱逐出科威特并被设立禁飞区。2013年,美国等国家企图获得安理会授权武力干涉叙利亚国内冲突,终因中、俄否决而失败。
在这些事例中,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国际和平得到了保障。不可否认,战后国际社会和平是主流,二战结束前那种烽火连天的景象似乎不再出现。
然而,以宪章原则为核心的战后国际法律秩序从其诞生时起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上世纪40年代末的阿以冲突、1999年北约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因科索沃问题而武力干涉前南斯拉夫,都挑战着宪章的原则。
事实上,对这一秩序的挑战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
日本加紧扩充军备,在钓鱼岛争端中摆出不惜与中国一战的态势,对和平宪法的修正行为和扩军行为,都直接挑战了宪章的原则。与德国不同,日本从未真正地反省其在二战中的侵略行为及其犯下的滔天罪行,也不愿作出真诚的道歉。因此,日本的修宪和扩军行为对远东及世界和平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与二战结束前不同的是,现代国际社会中以武力干涉他国内政的事例经常发生,而且这种干涉还被冠以“人道主义干涉”的美名,并引起“保护责任”理论的应运而生。这种干涉行为和理论正在不断地挑战着宪章的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根据保护责任理论,当一国境内发生人道主义危机时,如果该国政府不能或不愿履行保护平民的责任,则国际社会应当负起保护该国平民的责任。问题是,国际社会是否可以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用武力的手段来履行所谓的保护责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宪章的原则就会被突破,战后的国际法律秩序就有改变的可能性,国际和平也就面临着威胁。
战后的国际实践告诉人们,宪章确立的原则是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保障,法律的遵行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维护宪章的原则及其建立在这些原则上的现代国际法,战后的国际和平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