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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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劳资纠纷
【全文】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资纠纷频频发生中,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案件的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具体表现
一是确定用工主体难。由于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的不具备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且用工主体变化大。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一个推一个,谁也不愿负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
二是法院查证难。部分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中仅有主张而无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双方各持已见,法院无法及时查清事实;有的经较长时间自行索要或经多个部门处理无效后才起诉,历时较长,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使法院查证更加困难。
三是法院审理调解难。由于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且相关劳动管理制度不尽完善,争议一旦发生,劳资双方往往出现较强的对立情绪,矛盾容易激化。加之存在法院送达手续难、被告有意不到庭应诉、被告的财产难查明等因素,法院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做调解工作,都比较困难。
四是部分案件执行难。有的被执行人事先转移财产或者携款逃往外地,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部分案件由于拖延时间较长,用工企业经济状况恶化或者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重拖欠工资的违法后果。因违法成本太低,用工单位不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应加重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责任,既增设违约责任。
二是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好这一社会难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三是要构筑农民工讨薪快速通道。建立起企业负债外逃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导诉制,做好判前释法,指导农民工依法举证,正确诉讼;采取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现场立案等方便快捷的立案方式。积极发挥“农民工维权合议庭”作用,推行简易程序快捷审,缩短办案周期,减少群众诉累。建立欠薪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对情况紧急的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制订欠薪案件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与劳动、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农民工欠薪纠纷。
四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对拖欠工资方既要向其说明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又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耐心说明国家相关政策及农民工出门干活养家糊口的难处。组织原、被告认真核算,并向双方讲解利害关系,敦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尽力避免农民工打赢了官司,却依然难以拿到自己应得工资的后果,达到双赢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
五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让农民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使农民工在遇到侵害时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简介】
李斌,单位为仪征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