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现行地方治理架构下,规范政府举债,需要加强地方人大监督。
关键词:人大;地方政府;地方人大;违规;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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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地方治理架构下,规范政府举债,需要加强地方人大监督。
其一,地方人大要对政府举债的“借、用、还”进行全程监督。地方政府在举债前应提交相关议案,由人大财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士,对政府举债的合法性、额度、成本及效益、偿还计划等进行审查表决。政府应定期将举债规模、资金使用以及还本付息情况向人大报告,人大在审议后给出相应意见,并做好跟踪监督,时刻关注债务资金的安全和经济社会效益。
其二,消除地方人大监督障碍。目前人大对政府举债监督弱化、虚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举债不透明,二是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因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实行“阳光举债”,同时,优化人大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专业人员配备。不妨将审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立出来并入人大机关,以弥补人大监督中缺乏专业技术辅助与支持的弱点,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举债进行专业审查。
其三,地方人大对政府举债的监督要真正发挥效力,离不开权威有效的考评问责机制。人大财政监督部门要对政府债务进行年度审计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和奖惩建议。同时,人大应享有对政府相关债务事项的否决权,被否决的事项必须得到改正和完善。尤为重要的是,要结合人大的人事监督权,完善人大对政府债务违规行为的制裁制度。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让政府在负债上“政绩工程”时有所顾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