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关于对公安侦查的监督问题,广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形成了一个关于侦查监督的合作方案,共同启动监督,促进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关键词:司法官;评价机制;广东省;检察院;侦查机关
作者简介:
完善司法官评价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律师》杂志主编 陈舒

关于对公安侦查的监督问题,广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形成了一个关于侦查监督的合作方案,共同启动监督,促进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议最高检经充分总结后在全国推广。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方面,广东省检察院正在与行政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推动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如何让侦查机关通过程序化、制度化的参与来共同解决问题。建议最高检对此给予积极关注。对检察工作提几点建议:一是在刑法修改时,对于并处财产刑的被告人,包括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增加在经济上赔偿损失的条文。最高检要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二是作为广东省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感觉对司法官的评价机制缺乏正面激励机制,基本上都是禁令,出了问题要担责。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是要有诚信意识、人权意识,意识增强了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但是责任追究制、禁令则是出了问题就不管过程只看结果。现在人少案多,激励机制就是个指挥棒,希望最高检在司法改革中对这个问题要认真考虑。三是建议最高检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支持。通过参加司法官遴选,我很明显地感受到地方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对地方的依赖性相当大。如果对这个问题不高度重视,可能会影响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