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案件;实务;诉讼调解;调解;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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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共审结民事案件2424件,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29件,两类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和的比值约为47%。物业类案件集中体现为同一物业服务区域一并起诉多个业主,商品房类案件体现为同一小区业主分别起诉房屋开发企业,川渝地区的法官们称此类案件为“坨坨案子”,官方通常采用的称呼为系列案件。系列案件具有判后答疑工作量大、大批量二审的特点,服判息诉效果很差。在当前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提升系列案件的调解实务能力是人民法院疏解积案压力、节省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笔者的审判实践比不上资深法官,对调解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仍在不断的揣摩和探索。下文仅就自己参工以来关于调解实务的所感、所想,结合当前系列案件的审判现状,作如下浅谈,以期利于审判实践。
一、对系列案件的调解问题应有更充分的认识
系列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众多,容易出现矛盾激化、强烈对抗的情况。正如前文所述,系列案件的类型集中为物业类和商品房预售类,从案件本身的类型上看,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的范围,但因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随时可能出现新的意见、新的观点,打乱调解节奏,导致法官猝不及防,对程序难以把控。法官必须认清调解的目的是引导双方平和矛盾、达成合意,而并非刻意让一方接受对方或者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系列案件的调解过程,要避免将双方之间的对抗转变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在调解中更多的体现当事人的程序主导性,一旦达成合意,便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效果。诉讼调解由法官居中主持,本质上和表象上都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官必须在调解中强化作风意识,规范司法行为,避免以威胁、施压或者过分拖延等方法强迫调解。在系列案件中,强迫调解的行为极易造成当事人对法官司法公允度产生质疑,对司法不满,以致丧失调解基础。
系列案件的调解除实体结果的调解外,也包括程序方面的调解。在张某等人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本院受理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明知收案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在与承办法官的沟通过程中也表示其提起程序抗辩的目的是拖延案件,延缓实体审理的进度,在法院作出管辖权裁定后仍将提起上诉。潼南法院在无奈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了双方庭前自行和解一定期间,被告撤回管辖异议申请的调解方案,以促使双方达成程序性合意的方式对解决了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既减轻了双方讼累,也节省了两级法院的审判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