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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确保人人享有获得金融服务的平等权利,促进金融公平和金融包容性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解决金融领域主要矛盾的战略举措,有利于促进金融公平和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增强人民的金融服务获得感。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普惠金融和乡村振兴二者在实施背景、战略目标等方面高度契合,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实施,旨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实施目标上,均致力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问题。在实施内容上,二者高度关联。乡村振兴离不开普惠金融的支持,尤其是农村普惠金融能够为其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同样普惠金融也需要乡村振兴为其提供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在实施效果上,二者内在耦合。普惠金融带来的金融能力提升,为乡村振兴注入内生动力,而乡村振兴带来的产业发展,为普惠金融大展身手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二者共同服务于乡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我国的账户拥有率显著增长,已经与其他G20国家大致相当。但是,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理念认知有误区、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缺乏有效监管等挑战。据统计,2013—2018年我国颁布有关普惠金融的政策文件达172部,年均28.7部,但是属于法律层级的仅有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第三章部分条款涉及普惠金融。现有制度供给的权威性、系统性、可执行性明显不足,无法为普惠金融发展及其助推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受此影响,普惠金融实践主要靠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是以普惠金融理念指导助推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构建。普惠金融不是“扶贫”和“福利”,也不是人人办金融、所有服务全覆盖,而有其特定内涵,即提供一种金融服务的平等机会,关键在于服务的基本性、可得性、成本可负担性和需求有效性。普惠金融不仅是一种金融战略和金融理念,还是一种面向所有人提供基本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更是一种促进基本金融普遍服务的制度体系。普惠金融的实现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推进,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和市场边界,坚持市场主导和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是形成普惠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的完备法律体系。首先,以普惠金融理念为指导,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在内的传统金融法律进行理念重塑。其次,建议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基础金融服务法》,为普惠金融健康发展及其助推乡村振兴提供根本遵循。在《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农村普惠金融在乡村振兴中的战略定位、主要职责及服务范围”。《基础金融服务法》作为普惠金融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对普惠金融的定义和基本原则,普惠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普惠金融的组织体系、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及配套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制定《公平信贷法》《合作金融法》《非存款类组织放贷条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金融基础设施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基础金融服务法》为龙头,以《公平信贷法》等重点领域立法为主体,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等配套规定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三是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规则。数字技术是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数字普惠金融也会带来新的风险挑战,如数字普惠金融泛化、信息过度采集或数据滥用、新型业务模式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形成数字鸿沟等,这都会加剧消费者风险。当监管明显滞后,风险会随之放大。为此,应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规则,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实施穿透式监管,建立数字普惠金融的行为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总之,普惠金融是乡村振兴的根本保证,新时代普惠金融的发展要以促进乡村振兴为关键目标,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的普惠金融服务获得感,推动普惠金融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的良性互动。
(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背景下我国普惠金融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17BFX09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