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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法院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019年12月06日 11: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杜睿哲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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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作为国家战略之一的乡村振兴战略。在新时代,党和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该方略的执行是在党的领导下,需要国家力量和全社会共同有效参与。国家力量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手段。我国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承担起维护国家利益、服务国家战略的基本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运用审判权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解决纠纷是其基本功能,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职能不是单一的,具有多种面孔,也承担审判的延伸性职能,如执行乡村振兴战略。此功能的发挥既体现在法院裁判案件的司法活动中,也体现在非司法活动中。由于我国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法院分工的差异,在执行乡村振兴战略时的侧重点、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侧重发挥政治功能,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其他文件等方式,将乡村振兴战略体现的党和国家意志转化为司法政策和司法规则,对法院正确表达和执行乡村振兴战略进行规范、指导和引领。其目的是为服务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国家大局,解决新形势下乡村治理、发展、利益格局调整中出现的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内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执行乡村振兴战略。基层法院是我国金字塔式法院大厦的基础,是司法系统的主力军,直接接触乡村生活,了解乡村风俗习惯、感受乡村宜居环境和社会风尚,掌握乡村治理问题及纠纷产生的根源,是化解纠纷、调整利益关系、维护乡村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然引起乡村利益格局的变化,也需要基层司法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的转变,基层法院是直接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司法主体。这是我国基层法院在新时代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所扮演的又一重要角色,也是基层法院全体干警在推进移风易俗,积极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等方面新的使命和担当。具体而言,基层法院执行乡村振兴战略主要通过司法裁判职能和司法裁判的延伸职能来完成。

  司法裁判职能方式,主要通过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能,在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影响和预期等环节执行乡村振兴战略。基层法院是案件的初审法院,是最先就近接近案件事实、过滤司法裁判因素、思考如何执行乡村振兴政策的法院,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构建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的途径。在程序机制方面,首先,要拓宽乡村纠纷司法解决的范围和资源配置,回应党和国家及最高法院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公共政策和司法政策。如《意见》规定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但在现实中,乡村法庭建设滞后,特别是偏远落后的乡镇没有设立法庭,在山大沟深、交通不便、信息服务平台不畅通的条件下,难以实现法治最后一公里的到达。其次,完善和调整乡村纠纷司法解决程序,使司法裁判的过程温暖而富有人情味,使广大村民能够平等地接近利用司法、接近正义。再次,完善乡村司法救助程序,保证涉农案件裁判执行的实效性。村民因经济困难,难以合法维权或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时,诉讼费的减免和司法救助资金的倾斜,体现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导向。

  在实体机制方面,首先,通过司法裁判的说理执行乡村振兴战略。司法裁判的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对当事人及社会具有规范、整合和引导作用,也是司法正当性和公信力的基础。为此,基层法院对乡村纠纷裁判时,为体现乡村振兴的总要求,可以援用党和国家以及最高法院有关乡村振兴的文件精神进行说理,将乡村振兴战略所蕴含的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历史文物、名村古镇、农民合法权益、农产品安全以及农村移风易俗,促进农业农村繁荣发展,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精神,融入乡村纠纷处理结果中。其次,经过技术转化,乡村振兴战略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虽然党和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政策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在实践中,最高法院可以将“政策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再经由程序过滤即可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一些基层法院审理涉农案件时作为依据作出了判决。再次,基层法院通过裁判乡村纠纷案件形成实体规则,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基层法院在审理农村涉及婚丧嫁娶、移风易俗、名村古镇保护等案件时,可以创设实体规则以引领乡村振兴战略。这种实体规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规则,但在基层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后,便可成为正式的司法规则。

  基层法院司法裁判外延伸职能即非司法活动执行乡村振兴战略,是由法院党组织安排,通过“科层制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运用非裁判案件的活动形式将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乡村振兴战略精神贯彻落实。审判职能是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基层法院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但因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性、执行性、方式全面性等特征以及基层法院是我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政治装置,基层法院也要以非司法的方式执行乡村振兴战略。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干警深入乡村,开展有关乡村振兴的工作。如定点帮扶、指导乡村治理、宣传“三农”政策、回访困难当事人等,通过这些活动改变乡村面貌,增加乡村振兴战略执行力量。第二,联动执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党委领导下,为执行乡村振兴战略,解决乡村利益格局变化中的重大问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社会主体应形成整体合力联合行动,实现公平高效的社会效果。第三,向乡村输入紧缺资源,促进乡村繁荣发展。基层法院通过乡镇法庭将司法的优势资源(如技术、知识、人才和资金等)向有需要的农村输送,形成乡村振兴战略执行的资源整合优势。第四,延伸审判服务,健全多元化解纠纷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乡村纠纷,实现家庭和顺、邻里和睦、村庄和美、社会和谐的乡村社会,健全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借鉴“预防法学”“枫桥经验”,实现乡村治理的重心从纠纷案件的末端向前端转移,从纠纷的源头发力,避免矛盾激化,真正减少乡村案件数量。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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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杜睿哲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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