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地 >> 人文西北 >> 专题报道 >> 提高涉诉信访法治化水平
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需要系统思维和综合手段
2018年09月11日 10: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柴晓宇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民族地区涉诉信访除了具有一般涉诉信访的特征之外,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表现为当事人主体的民族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少数民族,其因为针对司法裁判结果不服而信访。其次,民族地区多数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因普通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而引发,但亦不排除一些因民族、宗教因素而引发。例如,含有教产纠纷的财产权纠纷、教派冲突或宗教习俗引发的治安案件进而形成的刑事案件、林区或牧区资源纠纷等。此类含有民族、宗教因素的纠纷或冲突经由司法途径解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而信访。再次,民族、宗教因素直接影响司法而形成涉诉信访。例如,伊斯兰教法中的口唤制度对离婚诉讼的影响,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宗族势力对司法裁判结果的不法干预,等等。总之,历史的、现实的、民族的、宗教的等各种因素掺杂在一起,增加了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的难度。

  民族地区涉诉信访问题成因复杂。除了民族地区涉诉信访特殊性言及的民族和宗教因素之外,其他原因还有: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作为个别现象的存在,部分涉诉信访案件的裁判说理性不够,个别涉诉信访案件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性不足等;部分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自身文化程度和法律素养不高;“信访不信法”,对司法裁判结果抱有不合理预期而缠访闹访或越级信访;既懂汉语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律人才供给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主体相互之间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理性沟通和交涉达成合意的能力。

  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需要系统思维和综合手段。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特征。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并形成结果。运用系统论的系统思维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关键是要根据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处理好两组关系,核心要义在于综合手段的采用。这两组关系是:一是要处理好综合手段各要素之间的协同关系,二是要处理好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基于上述认识,可用以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的对策和手段主要有:第一,必须始终坚持诉访分离的基本原则。让“司法的归司法,信访的归信访”,按照程序依法终结民族地区涉诉信访。第二,采用多种方法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在实践中,处于民族地区的一些法院采用听证会、“约期结谈”等方式化解涉诉信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以对这些做法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复制、借鉴和推广。第三,吸收多方力量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在听证会等化解民族地区涉诉信访的活动中,可以借助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法制宣传员、人大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人民调解员等“六员”的力量,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此外,也可以适当借助宗教权威人士、乡贤等力量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冲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宗教法中教人向善的教义规则和民间风俗习惯辨法析理,引导涉诉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第四,规范司法救助的标准和程序。对于因诉讼而陷入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标准和程序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纾解生活困难、抚慰心灵和修复业已破坏的社会关系。第五,在实体法层面,必须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因宗教法和习惯法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成分侵蚀或抵触国家法律法规,进而引发涉诉信访不乏其例,对此必须坚决反对和制止。第六,增进司法透明公开。诉讼案件从立案到最终裁判均要杜绝暗箱操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此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仍需强调和加强。通过程序的公开透明化运作,真正实现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涉诉信访。第七,重视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民族地区涉诉信访的化解中,既懂汉语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人才不仅与当事人沟通起来方便,也容易从心理上拉近距离,从而有利于化解涉诉信访。为此,应当重视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为化解涉诉信访提供人才保证。第八,普法教育必须常抓不懈。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民族地区群众的文化程度、法律知识尚有一定差距。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只有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提高了,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规则的敬畏才能内化为自觉的行动,这对于化解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涉诉信访的基础性作用不言而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甘青宁民族地区涉诉信访问题实证研究”(14BMZ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姓名:柴晓宇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彦)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