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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迫切需要提升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培养出能够深度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熟练运用国际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但是,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如果不结合国际关系理论去学习和理解国际法律规则,我们往往无法把握问题的本质所在,甚至混淆本质问题与非本质问题,从而陷入“盲人摸象”般的迷途,并最终导致对于国际法治的盲目崇拜,抑或困惑迷茫。例如,近期发生的中美贸易战表面是两国因适用WTO法律规则而产生的贸易争端,而实质是美国针对中国的遏制战略的一部分。
国际关系理论
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
谙熟国际法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中之重。而国际法深嵌于国际关系之中,其受到权力、利益及观念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如果在脱离国际关系的背景或现象的条件下去分析、理解有关国际法的运作,是不能掌握其要旨的。国际关系理论是描述、解释、研究、估价和预测国际关系的现状与发展的理论。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联系: 1.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实质渊源,只有存在国际关系的情况下,才会生成和适用国际法。2.国际法总是十分敏感地体现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迁,有什么样的国际关系现实就会存在什么样的国际法。3.将国际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国际法形成之后,也会对国际关系产生深刻的反作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遭受了惨不堪言之战祸,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成为战后国际社会的共同诉求。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应运而生。联合国成立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要求各国主权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体系,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行为主体均主要是主权国家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5.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都以追求和实现国际社会的永久和平为终极目标。
当然,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两种体系下,二者在国家的行为方式、直接目的和国际秩序构建等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对立。在以国家间关系为核心的国际关系中,各国主要从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谋求在国际社会中追求更大的权力,有时甚至为了本国利益而不惜使用武力。而国际法一方面确认、保护各国的合法利益,如国家的主权独立与平等、领土完整和不受侵犯等,另一方面还保护国际公共利益,谋求解决战争、污染、资源、疾病、恐怖活动等全球集体行动难题。在国家间关系中,国际法完全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就有关国际秩序的构建问题,国际关系理论认为主要是依靠大国的实力,通过权力均衡、霸权稳定等方法来实现,国际法则是依靠法律规则,通过建立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司法机构等法律途径来实现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秩序。
当前国内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忽视国际关系理论
目前,结合国际关系理论理解与解释涉外及国际法律的认识,在总体上并没有得到我国国内大多数法学学者的重视。国内高校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长期与国际关系理论严重脱节,导致培养出的专业人才普遍缺乏从国际关系理论视野更深刻地分析、解决涉外、国际法律问题的视野与能力,这将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于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
第一,国内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一直忽视对国际关系理论的介绍。例如,《国际法》是我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课程之一,其教学活动是后续从事各类涉外法律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基础。但是,国内目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法》教材中均未对国际关系理论进行必要的介绍。
第二,国内法学本科教学活动与国际关系理论长期隔离。囿于国内过细的学科划分,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被当成完全独立的两个不同学科,二者之间长期隔绝,这不仅造成了两个学科之间交流的缺失,而且导致在国内法学本科教学活动中,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长期被遗忘。国内绝大多数高校不仅未对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开设国际关系理论方面的课程,而且对于国际法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也普遍缺乏国际关系理论方面知识的传授。
第三,国内承担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学者对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严重不足。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内法学学者对于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在主观观念上尚未得到总体转变;二是当前国内涉外法律教学体系设置的不合理,以及从事跨学科研究的难度所造成的客观障碍。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
引入国际关系理论的路径
(一)在教材中适当增加国际关系理论的内容。随着各国之间合作关系的增强及对国际法律规则的强调和肯定,一些国际关系理论可以较为“融洽”地被纳入到国际法教材之中。例如,吉林大学何志鹏教授主编的21世纪普通高校《国际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教材。该教材第一章第一节主要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对国际法的含义进行了深刻解读;第三节中专门论述了“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中的国际法”,分别论述了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三种主要国际关系理论各自对国际法的认识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全球伦理等相关国际关系理论概念之间的关联。当然,在国际法教材中不可能纳入所有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但在本科阶段的国际法教材中至少应将最具代表性的三种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即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的主要观点,以及三种理论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基本认识等内容纳入。
(二)引导学生自学国际关系理论。在国内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任课教师可以引导、鼓励学生以自学的方式增加国际关系理论知识储备:一是推荐学生阅读一些经典国际关系理论著作,如汉斯·摩根索的《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罗伯特·基欧汉与约瑟夫·奈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肯尼斯·华尔兹的《国际政治理论》等。二是要求学生充分利用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研究机构及学术期刊网络资源平台,学习国际关系理论。一方面,可以让学生领会、掌握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对于法学学科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满足学生对于跨学科知识与方法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内在意识。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学习,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从多维视角分析、深刻理解现实中的涉外及国际法律问题。
(三)教师加强对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高校教师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主体,要实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妥善、有效引入,国内高校法学教师必须重视对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增强自身的国际关系理论功底。可喜的是,国内一些知名高校的国际法学者开始关注和重视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例如,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指出,国内国际法学者需要通过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制度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武汉大学罗国强教授指出“新世纪的国际法应该既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关系理论而又保证自己独立的特性”。吉林大学何志鹏教授在《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一文中,强烈呼吁国内国际法学者重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陕西省国际法学科“三秦学者”创新团队学术骨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