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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国际法课堂教学中普遍存在课程教学内容过于抽象化、文本化、学生参与感不足等问题。无论是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专业基础课程,还是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专业选修课程,教师们普遍采用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间或进行一些案例讲解、习题串烧。理论宣讲、成案描述过多,实践模拟、案例实战过少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根据汉斯·凯尔森的法律一元论观点,国内法和国际法同属于金字塔式的规范体系,两者均由“约定必须信守”这一“基础规范”所决定。因此,作为法学学科的国际法学与其他法学部门一样,也应坚持规范性这一基本特征。继而,国际法学因此也是一门以法律解释为基础的知识体系。那么,国际法学的教学方法革新应该如何体现规范科学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在法教义学的范式和方法论基础上建构国际法的教学体系,其核心是坚持权利救济导向。这就要求国际法教学关注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的国际法实践。
何为国际法教学中的权利救济导向
以国家为代表的国际法行为体是享有国际法权利的,这一问题目前在国际法理论体系中还未得到充分的论证。汉斯·摩根索对“国家权力”有十分精到的论述,但并未提及“国家权利”的概念,其著作使用了“国家利益”这一名词,并认为国家权力是国家利益的中心内容。实际上,以权利和义务这一法学的基本范畴推论可知,国家等国际法行为体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无可辩驳的。若一个国际法行为体未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那么,以国家为例,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到底有哪些呢?通过归纳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的权利类型甚多,代表性的有对内最高管理权、自然资源主权、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缔约权、外交权、军事权、司法权、管辖权、国际求偿权、国际诉权等(吕鹤云:《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页)。这些权能概括起来即是国家主权原则的核心内容,国家主权权力的大小意味着国家权利能力的大小。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行为体遭遇权利侵害的事实不胜枚举。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实际上就是通过国际法归责实施权利救济的重要国际法文本。国际法权利致损的原因亦十分多样,有国际法行为体违反条约造成的损害,也有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等各类常设和临时性国际法庭开展的案件审理活动,无一不是以权利救济为基本内容的国际司法实践。国际法的权利救济不仅体现在国际司法活动中,也包括在国际仲裁甚至国际调解和磋商中。举凡运用国际法,为国际法行为体提供权利保障的一切诉讼、仲裁、磋商或调解活动,均为国际法上的权利救济行为。国际法教学中的权利救济导向就意味着国际法的教学安排应以关注此类活动的实践过程为中心。
权利救济导向下的
国际法教学模式建构路径
其一,国际法课程教学应聚焦于国际法的个案实现。于法律个案而言,规则与事实之间常存在不对称的问题,只是在现实主义法学的司法和法教义学的司法之间存在不同的偏向。前者偏向事实与经验,而后者则偏向规则与逻辑(孙笑侠:《基于规则与事实的司法哲学范畴》,《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于前者而言,由于近年来国际法课堂教学中较多地将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和国际经济学等内容引入,使法社会学或法经济学内容过多地充斥其中。这一方面使得国际法学的课堂教学更加丰富和生动,方便学生比较多地了解国际法个案的发生原因、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过多的事实与经验偏向减损了国际法的规范性诉求,对于规则与逻辑的运用忽略过多。其结果是:学生面对国际法时如坠云里雾里,不知国际法如何运行,也不知如何将国际法的社会事实转换为具有规范意义的法律事实进行评价,更不知国际法的法律规则如何在国际司法以及其他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发现并发挥调解功能,这是我国当前国际法本科教学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以法教义学为基本范式、以个案实践为出发点的国际法教学体系亟待建构。
其二,国际法课程教学应清晰梳理、归纳国际法的个案法律事实。这是国际法课程教学中法教义学范式与社科法学范式最大的不同。法教义学是以实在法为基础的、提供体系化解释方法的规范科学。法教义学范式很好地区分了国际法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全面地维护了学科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自主性。尽管相邻学科为国际法提供了较为充裕的要素资源,但不能轻易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要使相邻学科的要素资源进入国际法规范体系内部,则要在个案的权利救济过程中,按照国际法教义学的运行逻辑将其进行“内化”。体现在国际法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通过使用当前正在发生的国际法事实或者既有成案,将学生引入案件裁断的过程之中。通过规范化评价具体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进而根据国际法的具体规定勾勒具体的国际法律关系或法律秩序,使学生在动态的个案实践中学会梳理国际法律事实,完成从规范外到规范内的事实确定,以此认识和实践国际法。
其三,国际法课程教学应以规范获取为重要内容,并重视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国际法的规范获取指的是国际法适用过程中为相应的法律事实寻找可合法适用的国际法法源的过程。国际法相较国内法在法源上有很大的不同。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等辅助性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同一位阶,嗣后条约可以取代之前的习惯,而嗣后习惯也可以改变条约的内容,例外是国际强行法不可克减。而作为国际法另一法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亦处于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无论适用哪种类型的国际法渊源,立足于国际法的整体进行体系化解释应是未来国际法实践及国际法教学的重要使命。当某一部门法体系臻至完备时,学术研究便要完成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国际法同样如此。因此,在未来国际法的课堂教学中,教师要教会学生正确使用国际法的各种推理方法(如类比推理、反事实推理)和解释方法(如体系解释、演化解释),在个案中模拟进行权利救济,追求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当然,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国际法模拟法庭赛事是最为有效的训练途径,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并非所有的学生均有机会和能力参赛。弥补的办法是在国际法课堂教学中尝试引入国际法模拟法庭的理念和训练方法。
综上,在高校法学本科生广义国际法的课程教学中,应贯彻以法律方法为核心内容的法教义学范式。应将教学的视角引向个案中的权利救济,引导学生以国际法实践者的身份正确处理国际法的规则与事实问题,通过科学的推理和解释方法进行国际法的规范获取与法律适用,推动我国高校国际法教学水平的提高。进而造就具有法的全球视野,能够服务于国家的外事工作和国际法实践,积极投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全球正义伟大实践的合格涉外法律人才。
(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国际法教学中法教义学的范式倡导研究”(XJY20182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