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提及的“有条件放开企业民间借贷” ,符合当前企业发展方向,方便为企业拓展生存空间。
关键词:民间;司法解释;贷款通则;企业发展方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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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提及的“有条件放开企业民间借贷”,符合当前企业发展方向,方便为企业拓展生存空间
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民间借贷问题上突破了部门规章《贷款通则》中的限制性规定,回到了上位法《合同法》,有条件地松绑了民间借贷,这对活跃社会经济活动、增进经营效率无疑会发挥重大作用。
该司法解释申明了“民间借贷”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了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均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在这之前,《贷款通则》仅承认公民、法人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不允许也不承认法人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为“民间借贷”,把法人相互之间的借贷视为不属于《合同法》能调整的范围,即自然成为无效合同。
把企业相互之间的借贷视为天然的无效合同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理论上,非金融类的企业相互之间的借贷,其用途的可能性众多,有可能用于解决流动性问题,有可能为采购经营生产资料填补资金短缺问题等,也有可能得通过远期或长期贷款来偿还短期债务或即时债务以免企业陷入破产,还有可能是企业通过放贷收高息、变相进行专门金融服务,从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等。也就是说,把企业相互之间的借贷视为天然无效合同的理由,仅只是众多可能性之一。以一项有可能的“坏”,一刀切地拒绝其他项的“好”,是鲁莽的。
迫于《贷款通则》上硬性规定,以及以往司法解释中采取的“宁可忽略普通法,也要支持部门规章”的立场,企业一旦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资金链问题,求告于银行无门之时,往往不得不接受企业关张或缩小规模的艰难选择,企业的成长受到制度性遏制。有的则通过企业联营的方式,以规避《贷款通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相互投资之名行相互拆借之实,然而这些安排无疑增加了经营成本。还有的企业不得不求告于放高利贷者,这为加速企业衰亡埋下了伏笔。
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重申了《合同法》的精神,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以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提及的“有条件放开企业民间借贷”,符合当前企业发展方向,方便为企业拓展生存空间。
当前的企业经营与发展模式,越来越呈现出与传统有别的特征。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创新活动增加,相互依存度也增加,这意味着资金进出频率的增加,创新若无有力和及时的资金流的支持,企业升级换代就是一句空话,若无团队精神的合作,企业做大做强也将终究会落空。一味地要求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借贷来源只能是国家允许的几家银行,并蛮横地干涉企业之间的资金相互支持与合作,已经不合时宜。(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